关闭
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

贵重物品不想保价?以后可以这样要求寄件人了!丨解读

2018-03-29 08:41:50    浏览:0    点赞:0 QQ咨询 微信联系 收藏关注

首次以行政法规确认快递保价业务的合法地位,赋予了快递企业要求寄件人保价的权利。

分割线 箭头 动态

3月27日,国务院公开发布了《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于2018年3月2日通过第697号国务院令出台,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暂行条例》的一大亮点是,首次以行政法规确认快递保价业务的合法地位,赋予了快递企业要求寄件人保价的权利。

下面从法律、情理与行业惯例几个角度出发,对快递保价的几种常见情形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

快递保价的常见情形

等值保价,即保价金额与物品的实际价值相符,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2万元。

不足值保价,即保价金额小于物品的实际价值,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1万元。

超值保价,即保价金额大于物品的实际价值,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3万元。 

法律规定及解读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解读:

为提高缔约效率,快递行业的惯例是,快递企业提前制定格式合同条款,印刷在运单上或设置在发件平台上,寄件人不能进行修改,只能选择是否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快递企业对于印刷在运单上的格式合同条款,应当以变色、加粗等足以引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等方式提示寄件人阅读;对于设置在发件平台上的格式合同条款,应当以弹窗方式提示寄件人阅读,切勿设置成自动勾选同意的方式。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事先声明义务,赋予了快递企业要求寄件人保价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解读:

本条规定保价快件的赔偿责任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定优先”原则,因此快递企业在快递服务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保价规则内容就变得格外重要。 

运单保价规则设置

以顺丰微信《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为例:

2.1.2若您已选择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的,则本公司按照保价金额和损失的比例向您赔偿,最高不超过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


解读:

1.前提是“寄件人选择保价且支付保价费用”;

2.在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内,按照保价金额赔偿;保价金额超过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的,按照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例如,托寄物价值2万元,保价1万元,全部丢失赔偿1万元;托寄物价值2万元,保价3万元,全部丢失赔偿2万元。

3.保价快件部分损失的,按照损失的比例折算赔偿。例如,托寄物是10个手机,一共保价1万元,如果丢失1个,赔偿保价金额的1/10,即1000元,当然,最终赔偿金额也不能超过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金额。

 2.2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请您保价,否则视为价值不超过1000元。本公司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您应在寄件时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诚信保价,理赔时提供相关价值证明,超额保价部分无法获得赔偿,本公司可以退还相关费用。


解读:

该约定符合《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的规定,并对保价物品价值证明审查方式和超值保价理赔进行了专门约定。

超值报价部分不赔的分析

超值保价部分不赔符合快递保价服务的初衷,也与保险行业的法律原则一致。

快递保价服务的出发点是为了弥补寄件人的实际损失,不应成为寄件人以此牟利的手段。如果对于超值保价部分也进行赔偿,等于变相鼓励寄件人选择超值保价,赌博快件丢失获得额外利益,既违背了快递保价服务的初衷,也损害快递企业的正当利益。

该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由此可见,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是保险行业的法定规则。快递企业参照相似业务的法定规则,对于超值保价部分不赔,并不损害寄件人的权益。

行业特性对保价估值的影响

快递企业自身不具备鉴定托寄物价值的能力,需要由寄件人提供托寄物价值证明。而寄件人寄件时往往不会随身携带价值证明,如果没有价值证明就不能保价,会增加寄件人保价的难度;如果让寄件人回去拿价值证明,又不符合快递行业“快”的特性。

为了提高客户寄件效率,快递企业可以在快递服务合同条款中约定,保价采取“寄件时不审查价值证明,理赔时审查价值证明”的审查方式,由寄件人在寄件时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按照托寄物的实际价值保价,一旦需要理赔,寄件人再提供价值证明给快递企业,快递企业理赔后将客户超值保价多支付的保价费用退还客户,并不会损客户的利益。一旦发生此类纠纷,快递企业可以主张按照《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行业惯例

保价是物流快递行业的惯例,多部国内法律和国际公约均有关于保价的规定,尤其对于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超值保价情形,多部法律规定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47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1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128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21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可以办理保价运输。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声明价值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第二十二条 延误、行李和货物的责任限额

三、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几个角度的分析,希望大家对于快递保价的法律规定、行业惯例、快递运单条款约定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遇到相关纠纷时,可以灵活运用应对处理。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