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丁红涛 《快递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于2018年2月7日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邮政法》自2009年第一次修改以后,快递业近十年飞速发展成果和数百万快递人共同智慧的集中体现,也是快递业未来十年健康、稳定、持续前进的基本保障。 《条例》规定了数十项有利于快递业发展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仅是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争取快递业发展政策的路径就有九条。快递业发展的痛点、难点和障碍很多。比如,车辆通行难、停靠难,用地审批难,快件通关难,安全事故多发,三轮车遭查扣,快递员受欺凌。这九条路径正是积极应对上述痛点、难点和障碍的“灵丹妙药”。把《条例》提供的这九条路径走好,把有关政策争取到,再用好、用足,中国快递业将更加从容、淡定,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靓丽的风景线。 路径一:向地方政府争取创造快递业良好营商环境的政策 路径解读: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出台政策,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条例》原文: 第三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路径二:向地方政府争取确保快递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政策 路径解读: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为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地方政府应当做好以下三点:(1)严格落实竞争方面的相关规定,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2)出台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3)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可能造成地区封锁或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条例》原文: 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路径三: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争取与其快递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政策 路径解读: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为行业服务的一种方式。向有关部门争取政策的着眼点有以下两个:(1)监督管理要便捷、高效;(2)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 《条例》原文: 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路径四:向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争取快递安全方面的政策 路径解读: 安全是快递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工作有助于快递业的安全运营。向这些部门争取政策的着眼点有以下四个:(1)争取让这些部门出台有助于快递安全的政策措施;(2)这些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要简单、高效,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3)争取分享这些部门有关安全的信息;(4)争取让邮政管理部门与这些部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条例》原文: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路径五:向地方政府争取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体现出有助于快递业发展的政策,特别是有助于满足快递业用地需要的政策 路径解读: 《条例》仅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并未规定纳入规划的方式、内容等事项。这种纳入,可能有利于快递业发展,也可能限制快递业发展。如何在地方政府规划中加入有助于快递业发展的政策,正是快递业全体从业者今后努力的方向。在这些政策中,分拣中心用地方面的政策,则是快递企业最希望看到的。 《条例》原文: 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路径六:向地方政府争取促进快递业发展、保障快递企业和快递从业者合法权益的政策 路径解读: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着眼点主要有以下三个:(1)完善配套规定;(2)保障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3)保障快递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以上三点也是今后向地方政府争取政策的三个方向。 《条例》原文: 第十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路径七:向地方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争取快递车辆通行权、停靠权方面的政策 路径解读: 快递车辆通行难、停靠难,是快递业发展的痛点。《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如何保证快递车辆的通行权、停靠权,还需要向各个地方的有关部门争取政策。 《条例》原文: 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路径八:向地方公安等部门争取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方面的政策 路径解读: 离开电动三轮车,末端派送将变得十分困难。尽管有近百个城市或地区颁布了有助于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方面的政策,但全国仍有很多地区存在或轻或重限制三轮车的政策措施。快递业一方面要争取尽可能多的地区出台允许三轮车正常使用的政策,另一方面要争取完善三轮车现有正常使用措施的政策。 《条例》原文: 第十三条第二款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路径九: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争取快件便捷通关的政策 路径解读: 通关不便,是中国快递业走向世界的主要障碍之一。决定通关速度和效率的,主要是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快递业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争取通关便利化的政策。 《条例》原文: 第十六条第二款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